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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http://www.sgfs.gov.cn  2007-11-5 16:19:23  发布人:市食品药监局  打印】 【关闭


一、 办理事项:
(一)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期满换证申请;
(二)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内容变更申请;
(三) 办理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申请。
二、 办证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主要规章和工作文件: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工作制度、各类申请表格以及企业获证情况查询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省质监局网站www.gdqts.gov.cn或韶关市质监局网站www.sgqts.gov.cn查询;或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质监局办事窗口免费索取。
三、 办证范围:所有食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
(一)省级发证产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产品)
粮食加工品(含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含调味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蜜饯(含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含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
(二)国家发证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产品)
    肉制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罐头食品、冷冻饮品、酒类(含其他酒)。
四、 办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 办理部门: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工作职责: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许可内容变更的受理、审查、上报上级审批发证和证书的发放,以及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受理、审查、上报或审批。
五、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一) 办理地点:韶关市复兴路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办证业务窗口);联系电话:0751-8877855。
(二)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证照在有效期内。
(二) 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 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 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 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 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检验、检测仪器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九) 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十)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 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 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 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 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七、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公章复印无效);
(二)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四)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 标有关键设备和关键质控点及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 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 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九) 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满换证企业还应附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 生产许可证内容变更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工商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工商证明)、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企业代码证的以负责人身份证代替)、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二)企业生产产品扩项、生产地址变化应按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交材料。
九、 委托加工备案必须提交的材料
《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委托加工申请备案书》、委托双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标签标识式样。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十、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二)收费标准: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三)委托加工备案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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