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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
http://www.sgfs.gov.cn  2007-11-5 9:01:17  发布人:市食品药监局  打印】 【关闭

一、行政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第五条。
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2、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表)。
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须用A纸复印,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一式二份;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
五、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受理→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在酒类批发许可证加盖年审章→报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流通服务科备案。
六、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定期检验及依据:每年年检和三年换证(依据:《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八、咨询电话: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 8877229,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流通服务科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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