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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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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998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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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6998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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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machensong@gd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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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申领及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第14条、第15条、第17条。 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 m2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 m2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5、《卫生许可证》;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注明注册资金30万以上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0万以上的验资证明); 7、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合同(如场所产权为法人代表所有,提供房产证,如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产证); 8、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如为同经销商签订的协议书或授权书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厂家签订的协议书或授权书); 9、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11、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还需提供原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注:以上资料须用A纸复印,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核对,经核对确认后退回原件。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 六、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受理→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证→报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流通服务科备案。 七、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许可证件名称、有效期限及适用范围:《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在证件有效期满30日前应提出换证申请(《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5条);适用范围: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15条)。 九、定期检验及依据:每年年检和三年换证(依据:《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十、咨询电话: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局窗口 8877229,韶关市经济贸易局流通服务科88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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