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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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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998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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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6998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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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machensong@gd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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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受理范围:韶关市区自来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三、须提供资料:(一式两份。凡企业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打印(设计图纸除外)标明尺寸比例,并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经营单位需要负责人签名),填写提交日期。)
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监测及评价报告书;
(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示意图;
(五)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
(六)管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企业卫生管理和组织制度;
(九)实验室的设置情况;
(十)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十一)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证明;
(十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监测及评价报告书;
(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
(五)代理人代办卫生许可证的委托证明;
(六)原卫生许可证;
(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卫生许可证;
7、代理人代办卫生许可证的委托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提交:
1、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3、原卫生许可证;
4、代理人代办卫生许可证的委托证明。
(三)变更地址的注销原卫生许可证,按新发证申请。
办理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补办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本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补办申请的委托证明;
四、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布局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有健全的卫生制度。管水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就予以许可。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卫生局窗口,卫生局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根椐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批: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办结(单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的,当场办结),因特殊情不能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领证:市卫生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局窗口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六、收费标准:按[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和粤价(2002)185号文]执行。卫生许可证费10元/户。
受理发证: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办公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市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8877843
许可机关:韶关市卫生局
办公地址:韶关市新华南路
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8773537
韶关市卫生监督所
一科:8614991 二科:8614990 三科:8614993 稽查科:8614994
监督、举报电话:8626661 8614994
检验、检测、体检技术服务机构: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公地址:韶关市工业西路(博物馆对面)
质量控制管理科:8728273 公共卫生科:872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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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处:韶关市卫生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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