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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须知
http://www.sgfs.gov.cn  2007-11-1 9:06:59  发布人:市食品药监局  打印】 【关闭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受理范围: 以下食品卫生许可申请:

(一)本市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本市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三、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学审查的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示意图;

(二)总平面图;

(三)平面图;

(四)工艺流程图(此图餐饮业、单纯经营的不要求提供);                                                                                                      

以上图纸应为工程图影印件或电脑打印件。                 

(五)食品卫生专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撰写) ;

(六)代理人办理建设项目的卫生学审查申请的委托证明。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证明;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1、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3、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4、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十四)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十五)代理人办理委托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证明。

 

             办理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代理人办理委托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证明。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延续申请的委托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提交: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4、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的委托证明;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提交:

1、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3、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的委托证明;

(三)变更生产地址的注销原卫生许可证,按新发证申请。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补办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本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补办申请的委托证明。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就予以许可。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卫生局窗口,卫生局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根椐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批: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办结(单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更的,当场办结),因特殊情不能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领证:市卫生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局窗口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局窗口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六、收费标准:按[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和粤价(2002)185号文]执行。卫生许可证费10元/户。

 

受理发证: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办公地址:韶关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市卫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8877843 

许可机关:韶关市卫生局

办公地址:韶关市新华南路

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8773537

韶关市卫生监督所

一科:8614991 二科:8614990 三科:8614993  稽查科:8614994

监督、举报电话:8626661  8614994  

检验、检测、体检技术服务机构:韶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办公地址:韶关市工业西路(博物馆对面)

质量控制管理科:8728273   公共卫生科:8728287
 
新闻出处:韶关市卫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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